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二节 店招标牌第三十三条有效设置者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物原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