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沿街和道路两侧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设置方案提供拟设置店招标牌的规格、图样等设计要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