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二节 店招标牌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沿街和道路两侧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并在设置完成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设置方案提供拟设置店招标牌的规格、图样等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