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三十条有效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者无法被确认或者无法被联系的,管理部门可以在媒体和设置现场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仍无人认领的,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拆除。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