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九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者应当在三日内维修、更新,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