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市中心城区;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的城区以及其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旅游度假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
(四)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
(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
(六)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