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消除隐患。

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