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消除隐患。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