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污损、毁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