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污损、毁坏。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