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