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上申请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招标文件、拍卖公告应当经过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