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理权的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