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六条有效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三)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五)载体位置关系图;(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以及效果图;(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