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