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