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