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立海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制度,市、沿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同级人民政府关于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