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淮河生态经济带城市和省内沿海城市联动发展,促进基础设施互联共建、产业创新互融共进、资源要素互通共用、生态环境互保共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