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区域涉海洋领域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合作、经贸往来、人文交流,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