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范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强海湾、海岸带、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保护修复海洋生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