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现代化集疏运体系,推动大型化和专业化码头泊位、深水航道、高速公路、铁路支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港口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