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海洋新能源、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旅游等主导产业,优先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船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信息技术等潜力产业,合理发展沿海滩涂种植养殖产业,推动产品提档升级,实现产业提质增效。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