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有效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