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策,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聚焦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

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国家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