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市、县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