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农村供水水源地选择应当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按照《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