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供水采取城乡一体供水、区域规模供水、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等方式进行。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实施城乡一体供水;不具备城乡一体供水条件的,因地制宜实施区域规模供水;不具备城乡一体供水和区域规模供水条件的,根据实际实施小型集中供水。

地处偏远而且人口稀少的地区,可以实行分散供水。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