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