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