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城乡一体供水、区域规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