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城乡一体供水、区域规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