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立明显的标识、界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