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立明显的标识、界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