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村供水应当健全完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用水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水价。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供水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