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专业机构作为供水单位的,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和卫生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二)对供水取水泵站、水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

(三)配备制水、检测、维修、养护等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对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

(四)建立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运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六)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外,非专业机构作为供水单位的,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卫生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开展水源地水质的初始检测和供水水质的定期检测;

(三)对供水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

(四)配备供水管水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