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广等工作。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