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光伏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