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光伏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