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支持新建建筑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光伏设施,推动光伏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鼓励既有建筑物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效提升、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展光伏应用改造。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