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支持新建建筑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光伏设施,推动光伏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物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效提升、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展光伏应用改造。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