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推动光伏在工业、农业、通信、交通、建筑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和示范应用,丰富应用场景。推进光伏电力应用不断增长。鼓励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综合利用,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推动数智网联新应用。

鼓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结合产业特色,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区。

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使用光伏产品。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