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电力资源,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要求,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支持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发电比例。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