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发展和改革部门推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进入电力市场,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鼓励其他用户使用绿色电力资源,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