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部门推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进入电力市场,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鼓励其他用户使用绿色电力资源,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