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保障制度,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术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合作,设立光伏领域产业学院,建设联合实验室,培养光伏领域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