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创新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协同研发合作,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