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编制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