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