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