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水质,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