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水质,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城乡

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