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