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