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量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