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水资源费按照取水量计量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