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已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将节约的水资源进行有偿转让,并依法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