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