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