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