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