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